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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信用等级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水利建函〔2008〕137号)

发布者:    浏览次数:5126    日期:2008-04-01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施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行业的诚信度和服务水平,营造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以鄂水利发〔200818号文予以颁布,同时,根据国家九部委局关于招标规范性预审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我厅也将于近期修订完善相关招标投标评标办法,将监理、施工的信用情况作为资格预审和评标的内容进行考评。为此,现将监理、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申报工作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等级证书的申报对象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水利水电类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和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类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在我省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建设活动应当服从于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监督管理,并自觉按规定逐级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信用等级证书。

二、申报内容

申报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信用等级申请函、企业法定代表人申明、单位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单位简介、有职称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注册人员情况、近年工程施工业绩及代表工程情况等,各申报单位统一按附后申请表如实认真填报,同时将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现有信用证书、开户银行证明、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近年财务状况表、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人员资料、代表性工程合同及质量验收资料等附件材料按顺序与申报表装订成册。

三、申报程序

1)首次申报采取集中申报的形式。由申报人填写《信用等级申请表》并按照申请表的要求整理好相关资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附申请表电子版),于200845日前将申报资料连同申报表,报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州级或直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外省及厅直单位可以直接到省水利厅建设处进行申报;

2)市(州、直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08415日前将初审合格后的材料集中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核定信用等级后,将审查结果在“湖北水利建设管理网”公示7天,无异议后于2008520日前颁发信用等级证书。

四、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和升降级制度。考虑到全省监理和施工企业数量较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3151集中受理企业信用等级升级的申报工作。各市(州、直管市)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市场的监理和施工单位的信用监督管理,对诚实信用度不高、有不良行为的企业,随时报省水利厅予以降级并在网上公布。

参加信用等级申报的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信用等级评定之后,发现弄虚作假或未如实申报影响评定等级的,将在一定时期内不予受理其信用等级申报工作。

联系电话:02787221684  87221685

联 系 人:刘树庶

特此通知。

                                             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附件: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信用等级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