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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措施费计算标准的暂行意见

发布者:路达胜    浏览次数:808    日期:2023-02-27

鄂水利函〔2023〕141 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和湖泊(水务)局,厅直各单位:

        近日,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安全生产措施费计算标准的通知》(办水总函〔2023〕38 号),调整了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措施费计列标准。为推进新标准贯彻落实,且便于具体操作,现就执行《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4〕429 号)及安全生产措施费计列新标准,提出暂行意见如下:

       1.调整安全生产措施费率。由现行费率统一调整为 2.5% ,总额控制,实报实销。

       2.单独计列安全生产措施费。将“安全生产措施工程”列入“项目组成及划分”项下“施工临时工程”的“(5)其他施工临时工程”之后,增加“(6)安全生产措施工程”,以工程第一至四部分(不包括其中“安全生产措施工程”)建安基本直接费之和为依据计算安全生产措施费。

       3.调整其他直接费组成。将“安全生产措施费”从“其他直接费”中移除,调整后的“其他直接费”包含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临时设施费和其他等五部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水利厅

2023 年 2 月 27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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